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聊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聊城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码:10447
第六条学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1号
第七条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聊城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备案的专业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充分考虑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聊城大学本科招生网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
第十四条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学校本科招生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志愿、体检等因素,择优录取。
(一)新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专业+学校”模式投档批次。学校对进档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因体检等原因不能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二)新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院校专业组+专业”模式投档批次。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组内投档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等依次调剂录取,若考生达不到报考专业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三)未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平行志愿投档批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等依次调剂录取,若考生达不到报考专业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对于(二)(三)条,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体育类和艺术类依次按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普通类依次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以上各项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四)其他批次按照生源省份招生录取工作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志愿填报须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工作遵照学校发布的《聊城大学2024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本科阶段学习,须在学校指定专业和要求范围内填报志愿,学校根据预科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二条除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外,我校其他专业均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大学英语、大学俄语、大学日语、大学西班牙语、大学法语、大学韩国语。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官方网站和聊城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生入学时,学校将对所有新生逐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严查冒名顶替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聊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聊城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0635-8239405
监督举报电话:0635-823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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