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务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商务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山东省有关考试招生规定,规范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商务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40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海兴路15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区)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不限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一、普通类
(一)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各省、区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执行相关省、区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二)对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实行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个“专业(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录取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则按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按专业计划数依次录取,不再录取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在第一、二志愿等顺序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从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没有被所有报考专业录取且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美术类
按照《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省相关招生政策执行。将报考我校且达到投档分数要求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专业及招生计划依次录取。
三、春季高考类
春季高考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有关文件执行。
四、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五、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六、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入学测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新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商务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一、招生咨询电话:0535-6925031、6925035
二、学校网址:http://www.sdbi.edu.cn
三、学校招生办网址:http://zs.sdbi.edu.cn
四、学校招生办邮箱:zhaoshengban@sdbi.edu.cn
五、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sdswzyxy
六、学校纪检监督电话:0535-692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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