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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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录取原则、学费收费标准等考生关注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证书颁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址

白鹿原校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2028号;

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樊川路3369号。

第七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9-83618125 学校网址:www.spvec.com.cn

第八条 陕西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学院位于古城西安,有长安和白鹿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977.05亩,有教职工835名,有在校生14000余名。学校设有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新商科学院、旅游与文化学院、对外贸易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汽车工程与通用航空学院、学前教育学院、环境艺术学院、人工智能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基础课部等12个教学单位,现开设53个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决策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办公室,落实招生工作委员会各项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24年我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考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和最低控制分数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招生时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学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方式:对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志愿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一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直至录取满额。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美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为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50%+(省级统考成绩÷省级统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满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调档比例为1:1。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其中奖助种类有:

1. 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3800元/年·生,一般困难2800元/年·生,退役士兵3300元/年·生。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2.学院资助: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单科成绩奖学金:每一学期考试结束后,学院都要评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科成绩奖学金可以兼得。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特困生学费减免:学院对特困生实行学费减免,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正常学习和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毕业证。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录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的规定为准,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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