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技部第19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虚假**或**未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六)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虚假**或**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虚假**或**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
(三)约谈;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二条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规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有组织地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或存在重大管理过失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具体期限与被处理单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有证据表明违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行政机关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同时暂停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十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的,应甄别不同主体的责任,并视其违规行为在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认定后,视事实、性质、情节,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理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违规行为情况及事实根据;
(三)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抄送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或被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可视情通知被处理人员或单位所属相关行业协会。
处理决定书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送达。
对于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除涉密内容外,应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处理主体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另行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查。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复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也可以不经复查,直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取消资格期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采取暂停活动的,暂停活动期限可折抵处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按职责和权限分别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超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应将问题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机构,并可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机构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出现的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违规行为,由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管理办法等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定的,可按照已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属其他部门、机构职责和权限的,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事单位或人员属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技术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END
推荐阅读
学校召开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宣讲会
启航!SYLU这份指南只为你!
科学防疫提醒:勤洗手、戴口罩、文明用餐、1米线……
编辑 | 任柯洁
执行编辑 | 何羽双 赵津慧
责任编辑 | 王宁
武汉音乐学院2023年校考专业合格分数线公布
1、没有香水,没有首饰,也不涂指甲油。没有香烟,没有钱夹,也不带银行卡。让我们回归最天然的童真,不戴面具,真心的踏实的好好体验一个儿童节吧! 2、微笑,在花枝绽放;童趣,在蝴蝶的翅膀招摇;成长,伸进幸福的土壤,汲取着营养;梦想,像蒲公英蓝天飞翔;童年美好,六一愿你找回童趣,快乐徜徉。 3、可曾记得童年飞舞的风筝,可曾记得童年飞驰的滑轮,可曾记得童
1、 端午到,惊喜到!愿看短信的你,在这个阳光灿烂的日子里:吃粽子,得甜蜜;看龙舟,好运收;饮雄黄,逐小人;转短信,好运势。 2、 端午节,送你一个快乐粽子,先帮你剥掉工作的烦恼,剥掉生活的烦恼,剥掉脸上的沉闷,好了,剩下幸福的内叶裹紧你,幸运的大米任你吃,端午快乐! 3、 因为一筐鸡蛋,所以勾践伐吴了;因为一杯雄黄酒,所以荆轲刺秦了,因为一只龙舟,所
1、我能摸摸你的校徽吗?你竟然把袭胸说得这么清新脱俗! 2、你知道我的缺点吗?缺点你。 3、 我保持年轻方法就是谎报年龄。 4、 你的无情造就了我现在的无义 5、 评论抽一个人跟我谈恋爱没别的让你体会什么是人生不幸什么是情感厄运 6、 我看着满街的情侣啊,想来想去还是不出去伤害他们了,我怕那些男的都后悔已经有对象了。 7、 不笑运气差一笑脸就大。 8、 爱我者必定暴
1.不想承认自己变老,但是越来越抵不得冷了,前几天结冰吃了点冷的就引发肠胃炎,又冷肚子又疼,现在好期待春天快点来临 2.肚子疼,从开学疼到现在,痛到啥都不想干,我太难了。 3.早上买的包子好辣,豆浆又很冰,我现在肚子疼。 4.肠胃炎又闹了小半夜,奇葩的是我一直在饿,就是一直上吐下泻的状态我都还想着吃 5.大姨妈腰酸肚子疼就算了,挤着地铁还要听某些熊孩子
1.浑茫无际的夜晚,铁板一块的夜晚,因为这只小鸟的轻啼而开始破碎。各种属于白昼的声音,从破碎的夜晚的缝隙中迸然而出。 2.宅在家里才是对长假的最大贡献,不难为交警,不难为清洁工,不难为保险公司,不难为汽油资源,更不难为高速不收费了。下次不敢了,我错了!真心不该占国家便宜了。 3.要是有一天我发现我弄丢你了,我会满世界的去找你你一定要站在我看得见的
1.逃避现实的人,未来就会不那么理想。 2.命运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3.当你爱我的时候,我就拼命的爱你。但如果你不爱我了,我就立刻止损,绝不犯贱。爱情这种事情,是你情我愿的,两个人相爱才叫爱情,只有一个人贴上去,那还不如趁早相忘江湖。平凡人有平凡人的浪漫,不需要惊天动地,而是天长日久因为让你记忆最深刻的不是爱情,陪伴你度过最久时间的,才是爱情
1.有时候喜欢一个人走有时候害怕一个人走出来就能看到一个满眼都是你的人想想也挺期待的今天也是孤独的一天。 2.以后还有很漫长很漫长的路途都要一个人走完。都要靠自己。凭借自己的能力去完成。而不是依靠谁。 3.这么多年自己一个人多大风多大浪都挺过来了以后更要努力做自己想做的想自己所做的。 4.如果不能爱就不要用爱情去破坏对一个人的感觉留个人给以后的自己
1.真诚祝福传递你,愿你开心永如意,生日快乐歌一曲,愿你幸福没问题。 2.还是要长大的可爱不是长久之计。 3.往事不回头,未来不将就,愿眼中总有光芒,愿自己活成想要的模样。 4.大寿星,我祝你所有的希望都能如愿,所有的梦想都能实现,所有的等候都能出现,所有的付出都能兑现。 5.都说流星可以有求必应,如果可以我愿意在夜空下等待,等到一颗星星被我感动,为我
1.一时冲动就回来了,以至于我现在在机场待了一个多小时..蠢死了... 2.在机场等了大半天才坐上大巴~下车后边逛边找住的地方 3.月儿不知何时藏了起来,太阳的光依旧明亮,日光如同礼花照白了天际。 4.飞机起飞和降落前要打开遮光板收起小桌板调直座椅靠背,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在飞机发生意外时便于机上人员逃生。打开遮光板是为了让营救的人确定机舱内人员的情况,也可
武汉音乐学院2023/4/19
经典句子2023/3/19
经典句子2023/3/19
经典句子2023/3/19
经典句子2023/3/19
经典句子2023/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