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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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招生章程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221

第三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及举办者:四川省教育厅、绵阳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办学地址:

绵阳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教育园区教育西路16号(邮编621000)

西校区:四川省江油市诗城路西段125号(邮编:621700)

东校区:四川省江油市东山路北段100号(邮编:621709)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专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制:三年。

第九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四川幼儿师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且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由学校审定,并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2023年计划面向四川、甘肃、陕西、宁夏等省(市、自治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六条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考生注意事项:

1.英语教育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应慎重填报相关专业。

3.艺术体育类专业,我校采取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进档考生以专业成绩总分排序审录;若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按文化统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审录;若文化统考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的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4.普通类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文科按照语文、文综、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即,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比较语文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语文成绩仍相同,则比较文综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以此类推。理科按照数学、理综、语文、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比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即,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比较数学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数学成绩仍相同,则比较理综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以此类推。

5.根据川教[2010]26号文件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四川省内各市、州招办、学校官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保证新生质量: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到校报到,逾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录取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社会、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学生资助帮扶体系,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其他政策性的学费减免等。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就业处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教育园区教育西路16号邮政编码:621000

咨询电话:0816-3661357、3662588

监督电话:0816-3690811、3690819

传真:0816-3662588

学校官网:http://www.scyesz.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www.scyesz.edu.cn/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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