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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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公布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及举办者:四川省教育厅、凉山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学制:三年制专科。

第七条  学校办学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1号。邮政编码:615013。

第八条  毕(结)业颁证: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西昌民族幼儿师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结)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小组和招生监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监察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二条  录取方式。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符合各省(区、市)加分政策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与其他考生按同等条件录取。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学校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专科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中,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构成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体育类专业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艺术类按专业成绩、语文、外语的成绩顺序依次比较,体育类按文化成绩、语文、外语的成绩顺序依次比较。

(二)普通类专业录取。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综、数学、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八条  录取公布。通过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四川省内各市州教育考试院和学校官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中关于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

第二十条  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学前教育、早期教育等专业。


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到校报到,逾期(超过报到时间7个日历天)未报到且未向学校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根据招生政策、录取标准和体检标准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章  学生资助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发布后,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有不相适应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

联系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1号

咨询电话:0834—6993870/6955737

监督电话:0834—8603588

学校官网:https://www.xcmzyz.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s://www.xcmzyz.edu.cn/child/home/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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