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通用航空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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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公布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天府新区通用航空职业学院



第二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三条 办学性质: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

第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有课程,获得毕业要求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天府新区通用航空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址:四川省天府新区天府大道二段666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招考办法和录取标准、对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和措施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计划编制原则:学校根据根据当年国家和省市招生政策,结合办学条件、专业结构、生源质量、社会需求、就业情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计划使用及调整:具体招生专业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或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学校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根据生源情况将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规定,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未满额时,参加征集志愿。实行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六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因我校专业以及双语教学的需要,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请慎重考虑。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全方位资助体系,多渠道保障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对于冒用学校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四川省天府新区天府大道二段666号

邮政编码:620564
       咨询电话:028-36859992

学校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电子邮箱:thxyzsc@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府新区通用航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府新区通用航空职业学院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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