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2015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
招生在广西组织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普通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是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关高校在我区设点组织校考的管理,切实维护校考的严肃性,现将校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考原则
(一)区外院校的校考。
1.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实施。
2.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的普通高校按艺术类专业招生的本科专业(不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下同),如与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艺术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建议使用我区艺术统考成绩。如招生院校确需组织校考的,可在我区艺术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我区艺术统考合格考生是指艺术统考成绩达到我区艺术统考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我区艺术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可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校考。
按照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按美术类本科专业要求招生的,考生省级专业统考的最低合格要求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
3.除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外,其他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我区设点组织校考的,应向广西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广西指定考点组织校考。
4.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可跨省组织校考的除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高职高专院校的艺术类专业(中央美术学院高职(专科)的动画专业、中央戏剧学院高职(专科)的影视表演和人物形象设计两个专业、北京电影学院高职(专科)专业等除外),如与我区艺术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使用我区艺术统考成绩录取。如招收我区艺术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必须报广西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校考,原则上只能在院校所在地组织校考。
(二)区内院校的校考。
广西艺术学院属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专业考试由该校自行组织实施。
区内本科院校招收艺术统考未涉及的专业,经广西招生考试院审批,其专业考试可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实施。
此外,区内其他高校的艺术类专业均应直接使用艺术统考成绩录取,不再组织校考,招收艺术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可认可使用其他院校的校考成绩。
(三)按照教育部要求,校考须于2015年春节后进行。
二、校考考点
区外院校在我区组织校考须在我院指定的考点进行。经我院授权,我区广西师范大学(育才校区)、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承担区外院校在我区设点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广西师范大学(育才校区)为美术类、非美术类考点。
1.美术类专业联系人及电话。
席志新, 0773-8996727 (办), 13317630496
周海琦, 0773-3690668 (办), 13768138257
唐 立, 0773-8996357 (办), 18077398006
联系电话:0773-8996357 (兼传真)
信件邮寄联系人:张利华,0773-2856601(办),13978395725
地址:桂林市育才路15号广西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办公室,张利华(收)
邮编:541004
2.非美术类专业联系人及电话。
马承豪,0773-3690505(办),13977382360
曾 梅,0773-3699656(办),13677734968
陆黎明,0773-5847338(办),15977329196
联系电话:0773-5847338(兼传真)
信件邮寄地址:桂林市育才路15号广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办公室,陆黎明(收)
邮编:541004
(二)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为美术类专业考点。
联系人及电话:李晓颖,13517668086,0771-5714002
地址:南宁市青山路14号
邮编:530021。
三、组织管理
(一)我院负责对区内外院校在我区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
(二)考点单位应积极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并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1.各考点单位要成立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考试委员会主任由考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本考点的考试工作负总责。委员由考点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考试委员会下设报到接待宣传组、考务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职能机构,分别负责相关考试的实施工作。设点考试院校代表要积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2.各考点单位须在考试前与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3.考点单位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4.各考点单位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和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严厉打击违纪作弊行为,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的发生。对无视考场纪律、考试违规的考生,考点考试委员会要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违规考生的证据和材料上报我院。有直系亲属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专业教师以及工作人员均不得参与监考等相关考试工作。
(三)拟在我区设点考试的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及我区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考试申请报告、计划确认书、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经我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对我区考生组织校考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拟在我区设点考试的区外院校,请与考点联系,并在2015年1月25日前将设点考试的申请报告、计划确认书、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报送考点,考点汇总后于2015年1月30日前上报我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由我院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设点考试院校应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
(二)设点考试院校应服从考点单位管理,并与考点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含试卷保密与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设点考试院校与考点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我院一份。
(三)设点考试院校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工作。考点单位须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报名、考试等考务工作。
1.招生院校派出的组织校考的工作人员应是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熟悉专业考试业务,同时要携带院校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如招生院校派出人员不足,可由考点按规定条件补足5人。
2.考生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经报名点盖章的《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卡》(见附件1)、《广西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准考证》等在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报名。
3.招生院校要使用数码相机等设备进行信息采集,规范采集考生有关信息。采集的信息必须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广西2015年普通高考考生号等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严格组织校考,狠抓考风考纪,加强对考生身份的核对。为了防范考生“替考”作弊行为,考生入场考试时要用身份识别仪器验证身份。考试过程要全程录像,视频资料保管1年后方可销毁。
(四)校考时间从2015年春节后开始,3月份结束。
五、成绩认定
(一)招生院校须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的合格证寄送考生本人,并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按《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的内容通过我院备案网站进行备案,同时还须将加盖学校公章的合格考生名单以表格形式报送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处。信息备案表里各项内容代码的信息含义详见附件3。
(二)我区艺术统考分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播音主持、广播影视编导6类(考试科目见附件4)。艺术统考成绩、艺术统考合格分数线将于2014年12月25日后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上公布。
(三)未经我院审核备案,擅自在我区设点组织专业考试的招生院校,其专业考试成绩我区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六、违规处理
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监考员要认真填写考生违规处理登记表(见附件5)并签字,在考试结束后须将违规考生违规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证据由考点汇总及时报送我院。
七、联系方式
我院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柳园路6号,邮政编码:530021
联系电话:0771-5337503、5337976,传真:0771-5337945
广西招生考试院网址:http://www.gxeea.cn
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网址:http://www.gxeea.cn
备案工作技术支持电话:0771-5337419转805
备案工作技术咨询邮箱:xxc-ysba@mail.gxeea.cn
备案工作技术咨询QQ群:60468028
附件:1.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 试报名信息确认卡
2.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 生信息备案表(样表)
3.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 备案代码对照表
4.广西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 考试科目一览表
5.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生违规处理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1
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
全区统一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卡
姓 名 |
|
性别代码 |
|
报考科目组 代 码 |
|
| |||||||||||
报名号 |
|
|
|
|
|
|
|
|
|
|
|
|
演奏乐器 名 称 |
| |||
填表说明:
(1)性别代码:1------男性 2 ------女性
(2)科目组代码见下表,每个考生根据考试时间安排最多可报考2个科目组。
(3)演奏乐器名称:报考音乐类演奏科目的考生填写。
艺术统考科目组代码表
考试类别 |
考试科目组 |
科目组代码 | |
美术类 |
素描、速写、色彩 |
1101 | |
书法类 |
楷书临摹、隶书临摹、书法创作 |
2101 | |
音乐类 |
听音记谱、乐理、视唱、演唱 |
3101 |
只能 选 1 项 |
听音记谱、乐理、视唱、演奏 |
3102 | ||
听音记谱、乐理、视唱、舞蹈 |
3103 | ||
舞蹈类 |
基本功、民间舞、古典舞 |
4101 |
只能 选 1 项 |
基本功、民间舞、现代舞 |
4102 | ||
基本功、民间舞、芭蕾舞 |
4103 | ||
播音主持类 |
综合专业素质、普通话语音、才艺展示 |
5101 | |
广播影视编导类 |
综合知识、故事写作、影视作品分析 |
6101 | |
统考未涉及的专业 |
按照招生院校要求 |
9999 |
附件3
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
合格考生信息备案代码对照表
文件名:YS+(学校代码).DBF
编号 |
信息项名称 |
类型 |
宽度 |
信息项含义 |
信息项目说明 |
1 |
KSH |
C |
14 |
考生号 |
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统一编制 |
2 |
XM |
C |
24 |
姓名 |
字间不空,左对齐,缺字用半角??表示 |
3 |
XBDM |
C |
1 |
性别代码 |
1男,2女 |
4 |
SFZH |
C |
18 |
身份证号 |
左对齐,不允许为空 |
5 |
BYXXMC |
C |
20 |
毕业学校名称 |
考生高中毕业学校名称 |
6 |
YXDM |
C |
5 |
院校代码 |
专业考试学校代码,采用部标 |
7 |
YXMC |
C |
40 |
院校名称 |
专业考试学校名称,采用部标 |
8 |
CCDM |
C |
1 |
层次代码 |
1本科,2高职(专科) |
9 |
ZYDM |
C |
6 |
专业代码 |
考生报考专业代码,采用部标 |
10 |
ZYMC |
C |
30 |
专业名称 |
考生报考专业名称,采用部标 |
11 |
STKKM |
C |
30 |
省级统考科目 |
省级统考科目名称 |
12 |
STKCSF |
N |
7,3 |
省级统考测试分 |
生源省专业考试成绩 |
13 |
YXKSKM |
C |
30 |
院校考试科目 |
院校考试科目名称 |
14 |
YXSKCSF |
N |
7,3 |
院校术科测试分 |
院校专业考试成绩 |
15 |
YXZYMC |
N |
4 |
院校专业名次 |
院校专业成绩排名 |
16 |
YXKSDD |
C |
30 |
院校考试地点 |
院校专业考试地点 |
17 |
BZ |
C |
60 |
备注 |
其他说明内容 |
附件4
广西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
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科目一览表
类别 |
考试科目 |
每科满分 |
每科权重系数 |
折合总分 |
美术类 |
素描 |
100 |
1 |
300 |
速写 |
100 |
1 | ||
色彩 |
100 |
1 | ||
书法类 |
楷书临摹 |
100 |
1 |
300 |
隶书临摹 |
100 |
1 | ||
书法创作 |
100 |
1 | ||
音乐类 |
听音记谱 |
100 |
0.4 |
300 |
乐理 |
100 |
0.5 | ||
视唱 |
100 |
0.6 | ||
演唱、演奏、舞蹈(3选1) |
100 |
1.5 | ||
舞蹈类 |
基本功 |
100 |
1.1 |
300 |
民间舞 |
100 |
1.1 | ||
古典舞、现代舞、芭蕾舞(3选1) |
100 |
0.8 | ||
播音主持类 |
综合专业素质 |
100 |
1.5 |
300 |
普通话语音 |
100 |
1.0 | ||
才艺展示 |
100 |
0.5 | ||
广播影视编导类 |
综合知识 |
100 |
0.6 |
300 |
故事写作 |
100 |
1.2 | ||
影视作品分析 |
100 |
1.2 |
附件5
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
考生违规处理登记表
考点名称: 20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别 |
|
考场号 |
|
考试科目 |
| ||||||
考生号 |
|
身份证号 |
| ||||||||||
考生所在学校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违 规 情 况 |
考生签名: 监考员签名: (考生违规情况可另页书写) | ||||||||||||
考点 处理 意见 |
主考签名: | ||||||||||||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处理意见 |
签字盖章: | ||||||||||||
备注 |
| ||||||||||||
注:1.此表一式二份,考点一份、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一份。
2.此表由考点自行复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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