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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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njiangAgriculturalUniversity),学院代码(国标):13559。

第三条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有农大东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沙区农大东路110号)和西山校区(乌鲁木齐市沙区西山新镇聚安路888号)两个校区。

第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前身为新疆八一农学院,是在毛主席和周总理的亲切关怀下,1952年8月由王震将军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础上创建。1995年4月21日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新疆农业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2002年7月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成立,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重新审批确认,为全国首批确认的124所(其中新疆2所)独立学院之一,面向全国招收普通本科生。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在本科批次录取。

第五条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社会人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19年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厅最终下达为准,均为普通本科计划,学制四年(汉语言专业除外),其他民语类专业预科一年;学生在入学后进行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中,成绩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且语文课程综合考试合格者,经学院审批,准予免修预科课程,颁发预科结业证书,直接进入相应专业学习;双语类考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语文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考生人数不平衡,学院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对各专业之间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当分数相同时,录取专业志愿优先者。当分数和专业志愿均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六条  我院英语专业只录取有英语专业志愿的考生,且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5分(含85分)。英语专业录取过程中,当总分相同时,按志愿顺序录取;当总分、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时,按英语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学院公共课程中外语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  录取时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录取时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入学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学生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院2019年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的有关文件严格执行。除汉语言专业外,其他民语类专业实行一年预科,预科学费标准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科技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学院还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以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院招生章程,如内容不完整,以学院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新镇聚安路888号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830091

联系电话:0991-8763861   传真:0991-8763861

电子邮箱:kjxyzb@xjau.edu.cn

联 系 人:迪力夏提·斯热依力、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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