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从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全日制公办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始建于1980年,前身是兵团技工学校,历经兵团高级技工学校、兵团职业技师培训学院。2013年11月22日,在兵团职业技师培训学院和兵团工贸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在办学过程中,学校秉承“艰苦创业、热爱祖国、无私奉献、开拓进取”的兵团精神,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核心、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办学理念,围绕“一体两翼”的发展思路,形成了“言忠信、行笃敬”的校训, “谨信、泛爱、博文、进取”的校风、“ ”的教风、“志恒、内省、乐观、互助”的学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制度,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新疆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BINGTUAN XINGX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中文简称“兵团兴新职院”,字母简称“BTC”。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Xingxi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英文缩写: XXVC。
第四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街兵友路45号。学院网站域名:http://www.btc.edu.cn。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制三年。学院根据新疆和兵团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办学指导思想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四个全面”的要求,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一体两翼”的发展思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适应需求,面向人人,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职业教育指导思想,致力于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服务国家及新疆和兵团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发展定位
(一)办学目标定位:职教特色鲜明、专业优势凸显、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条件先进、人才质量优秀、疆内一流、西北地区领先、全国知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定位:高等技术应用型。
(三)办学形式定位:以全日制三年制高职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形成三年制高职、五年一贯制高职、三年制中职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四)专业定位:以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要专业特色,推进品牌专业建设,发展新兴复合专业。根据新型产业的需求,按照《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规定,逐步增设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兴专业。
(五)人才培养模式定位: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核心,以能力为本位,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作为人才培养模式,融教、学、做为一体,突出实践能力培养。
(七)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兵团,面向西北,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培养目标
学院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品质和创造能力,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招生。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教育部备案的专科(高职)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二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学院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是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兵团人社局),由兵团教育局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兵团教育局)指导业务。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院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二)依法指导学院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职业学院办学行为;
(三)推荐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其他负责人,推动学院改革和优化选人用人机制;
(四)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五)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院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六)对学院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保障学院的教育教学、实验实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自由;
(三)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四)向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五)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院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教育教学、实验实训、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和学院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培养方案,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学院举办者、行政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批准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教职工薪酬和福利待遇;
(四)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拥有和使用的资产;
(五)以国家规定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对于违法、违规、违纪和有失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予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的领导和监督、院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二)保护学院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五)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负有学校党风廉政、反腐倡廉的监督责任,监督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校长助理。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程序、任期、权利和义务、退出和增补机制,以及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规则等遵照《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相关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以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对外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
(二)审议专业设置、调整、运行方案。
(三)审议校企合作、课程建设、资源配置、社会服务等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专业人才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院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七)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是否直接写成职称评定要求和管理办法)
(八)审议学术评价和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评定学院相关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十)评定学校高层次人才人选,授予或聘用客座教授等名誉学衔,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十一)负责组织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等事项;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和待遇。
(十二)对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对学校预算和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四)对学校教学、科研、质量工程等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处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学校充分保障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业建设、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学技术、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院专业系根据需要建立专业系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负责;各分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据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一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各专业系可成立相应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校企合作方式组建,依据《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学校人才培养理念、模式等重大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对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重大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合作、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等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对学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规划和实施意见,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四)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和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
(六)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等。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点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等情况报告,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程序,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不同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并规定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名额、任期、程序、组织制度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五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院在专业系建立工会分会组织。
第四十条 学院共青团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围绕学院党政中心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师生成长成才、开展社团建设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学院支持共青团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编制年度预算给予足够的经费支持。
各系设立团总支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组建学生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在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按照《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独立开展工作,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
学生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实际教学、科研、服务、文化建设的需要,按照上级编制部门的规定设立党政职能和教学机构,代表学院履行相关方面管理职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施院、系两级管理。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11个专业系,9个职能科室,5个教辅机构,学院可以依据具体发展情况,进行增设、变更、合并或撤消相关职能科室、系、部。
第四十四条 系、部、职能科室的主要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聘任。职能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五条 系、部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支部在专业系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系、部主任是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教学、科研、专业、课程建设等工作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六条 系、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主要职责:
(一)坚持立德树人,发挥教育教学的主体作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制定和实施系(部)管理制度。
(三)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其它教学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教研室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教科研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科技、经济、文化等社会服务。
(五)拟订教师配备和使用计划,做好聘任教师的考核及初审,对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制订和实施教师培训计划,按要求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安排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
(六)提出实习实训条件建设方案,负责实验实训场地建设及日常管理。
(七)制定教学工作计划,负责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负责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执行教学规范,严格教学管理。
(八)负责学生考试考核和成绩评定,组织学生职(执)业资格证考试。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九)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和各类竞赛活动。
(十)负责系(部)的行政管理。做好各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管。
(十一)系(部)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或相应的学术组织,参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十二)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科研处是学院依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重大研究任务需要或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学院直属机构,制定《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继续教育培训部,在资质和权限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同时以自学考试等方式服务学院在校学生的学历提高。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的教职工由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尊重、爱护、关心、服务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五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公平地获得参加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社团组织、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六十一条 公平的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第六十二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的 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 人士。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行业、地域特点的校 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六十六条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内部保障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不断提高学院办学实力。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并将其用于学院的教育活动。学院建立社会捐赠和资助的监管制度。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由有关职能部门编制预算草案,提交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学院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财务报告制度,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和财务处定期向院长、党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院的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审计报告制度。学院审计部门代表学院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与学院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依法审计,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使用、管理学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六条 学校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无形资产,包括学校品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代表学校管理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法行使学校授予的各项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校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等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七十九条 学校可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监督机制。
第三节 后勤服务
第八十条 科学规划与合理利用校园土地与资源,为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管理充分考虑校园可持续发展需要,注意自然环境与建筑物之间的风格协调。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设生态文明、美观实用、符合时代需求的现代化校园,积极营造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形象,提升学校软实力。
第八十三条 建立学校与地方公共安全机构的沟通协调渠道,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八十四条 建设便利的运动场所和体育健身设施,提供相应的体育健身训练指导服务,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关怀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五条 学校深化后勤服务社会化工作,提高和监督后勤服务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后勤物资保障能力。
第八十六条 定期开展餐饮服务检查、评价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种类丰富、质量安全的食品服务。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七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服务兵团产业发展,面向西北地区”的定位,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等单位多形式的沟通与合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八条 学院依托政府、行业批准设置的培训资质和职业技能鉴 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培训、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依托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与高校合作开展成人继续教育,提升本区域人员学历层次水平。
第九十条 学院不断加强校企合作,努力实现双方在设备、技术上的优势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校企双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九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学术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行业开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九十二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外形为圆形,取“智圆行方”之意。校徽由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名称和绛红色的“1980”、“麦穗(橄榄枝)”、“五角星”及“五角星中的人”六部分构成。
“1980”寓意学院创建于1980年;“麦穗(橄榄枝)”寓意丰收与和平;“五角星”寓意学院是兵团创办的学校,突出兵的特色;“五角星中的人”寓意为兵团经济建设发展培养各种高技能人才。
第九十三条 校旗
(一)图案
(二)释义
校旗为湖蓝色2号旗,上方中部印有校徽图案,下方为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名称。
第九十四条 校歌《 》
第九十五条 每年4月28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兵团教育局核准。
第九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管理体制和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其他需要进行修订的情形。
第九十八条 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章程的修订程序应当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九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兵团教育局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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