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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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公布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基本情况

学院名称: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国标代码:13562

学院性质: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地址及邮编:

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528号(建工校区)

邮编:830054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街272号(城建校区)

邮编:830026

新疆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863号(建材校区)

邮编:830054

电话:0991-4310021、4319034、4314235

网址:http://www.xjjsxy.net/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制定招生计划时学院40个高职招生专业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均不做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八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专业代码等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委、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对考生无外语限制,但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计划类型为非选考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填报我院专业志愿的情况,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限额内,按照章程专业录取条件进行专业调剂录取;如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同分规则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同分投档规则时,文史类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语文、英语,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

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方案、直升专招生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五章 新生报到

第十七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在报到时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方式为核查录取通知书真伪及核验报到新生身份。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究。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报到注册。

 

第六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补助,补助项目如下: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学年;二等3300元/学年;三等2300元/学年。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一等3000元/学年;二等2000元/学年;三等1000元/学年。

以上资助项目的基本申请材料:(1)《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寄出);(2)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孤儿、残疾学生、单亲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烈士子女、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其他佐证材料;(3)可以证明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其他有效佐证材料。

(四)绿色通道:如因家庭经济困难入学时无法立即缴纳学费的新生,入学时可申请办理“绿色通道”缓缴学费(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符合奖励政策的学生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6000元/学年;

(四)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一等1200元/学年、二等1000元/学年、三等800元/学年。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修满相应学分,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可在离校前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统一发放就业报到证,就业实行学院推荐、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文史类、理工类学费均为:3300元/人·学年;住宿费(八人间):600元/人·学年。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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