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水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名称: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学校代码: 14421(国标代码)
第七条 办学地点:学校共有三个校区,分别为光明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33号)、五星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西二巷28号)和亚心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兵团第十二师西山农场榆泉南路550号 )。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审议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十条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全程监督下进行,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我校招生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其他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专业调剂按照进档考生分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则按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1、新疆进档考生高考成绩排序
普通高考普通类以及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在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情况下,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的顺序;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的顺序。
三校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
2、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高考成绩排序
考生在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情况下,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的顺序;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的顺序。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的,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分数排序。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专业加试成绩由高至低择优录取。专业加试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底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第十四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三个月内,我校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或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参军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程序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新价非字[2000]28号《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学年;文科类专业29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3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学年;体育类专业3100元/学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3600元/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相应学历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和监督电话
招生咨询电话:0991–8898231
招生传真:0991–8860579
监督电话: 0991–5901463
学校网址: http://www.xjei.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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