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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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西藏民族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西藏民族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藏民族大学。学校地址:渭城校区: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6号;秦汉校区(建设中):西安市西咸新区。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性质:公办省属高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院校。办学层次:①硕士研究生教育②本科教育③(高职)专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的考试招生就业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

第六条  西藏民族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西藏民族大学2019年度普通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学生除定向生、委托培养部队生源外,其他学生 毕业时都要进入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条 我校招收的那曲籍考生均为提前普通本科批次,有关计划性质、报考条件、投档要求等按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下文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招生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类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要求西藏自治区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其他省份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其他专业无语种或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二条 加试专业及要求:英语专业需口语加试成绩;体育专业需参加各省区的体育加试;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需参加我校播音主持艺术专业校考或生源所在省份播音主持艺术专业联考并合格;其它专业无加试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适量录取符合国家录取标准规定的残疾考生。报体育专业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70CM以上(含170CM),女生160CM米以上(含160CM)。

第十五条 相关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具体以公布专业的备注为准。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为:提前艺体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具体录取批次按各省区公布的批次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原则。学校对于各省区规定的加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各个批次录取分数线按各省区的相应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按照招生计划数1:1提档,对于平行志愿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专业录取。若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但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录取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直接予以退档。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文化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方式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 收费要求及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按西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我校住宿费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参照《西藏民族大学2019年普通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一览表》。

第二十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6]64号)规定,自治区对师范类专业学生实行免补(补助)政策。

 

第七章 资助体系(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奖、贷、助、减、免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办法请登录西藏民族大学网站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栏目或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西藏民族大学招生负责部门:招生就业工作处,邮政编码:712082,咨询电话:029-33755799 、33755035,传真号码:029-33755799,电子邮箱:xzmuzsb@163.com,校园网域名:www.xzmu.edu.cn。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大学的合法权益,西藏民族大学纪委对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举报电话:029-3375529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热忱欢迎广大考生报考西藏民族大学,在这所充满魅力与活力的大学里学习、锻炼、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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