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牧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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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西藏农牧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藏农牧学院。办学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上级主管部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性质∶公办省(区)属高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10693。学校具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部署要求,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高校招收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审核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区、市)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西藏农牧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 修订西藏农牧学院招生章程;

4.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 组织实施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 履行西藏农牧学院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 支持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 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西藏农牧学院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学校在西藏自治区外招生计划,均为普通本科批次招生。在西藏自治区招生计划包含普通本科批次、部队生源本科批次、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次和边境专项计划本科批次。

部队生源本科执行部队生源本科控制分数线(详见西藏自治区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一条部队生源招生录取的新生在入学前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学校对未签订“定向协议书”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数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数为准,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四条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方式,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以内。

第十五条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招生,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选考科目和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参照平行志愿录取中的考生报考志愿顺序进行招生。一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补投考生而发生改变。

第十七条普通本科批次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认可各省(区、市)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确定专业的成绩依据,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

投档成绩相同者,先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1.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2.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专业志愿先后顺序再次排序择优录取。

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第十八条学校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在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类招生录取过程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3个月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采取奖(奖学金)、贷(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补(困难补助)、减(减免费用)等资助措施,关怀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西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住宿费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参看《西藏农牧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一览表》。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6〕64号)规定,自治区对农牧林水地矿师范类相关专业本专科生实行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免收学费、住宿费,每年补助生活费3000元/生。

第二十四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对于冒用我校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有关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94-5888499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894-5822054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

邮 编:860000

电子邮箱:xznmxyzsjyc@xza.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xza.edu.cn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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