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章程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章程
【摘要】我校主要招收文、理科高中毕业生,兼招部分三校生(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在学校投档线以上,根据各生源省考生的分类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解决考生和学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 学校名称: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
2. 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3. 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全日制。
4. 学制:3年。
5. 办学地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翠屏路。
6. 招生范围及对象:云南省内参加2023年高考的理科、文科和三校生(中专、职业高中、技校)考生;部分省外参加2023年高考的考生。
7.收费标准:学费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文件规定执行。三年制大专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450-800元/年,公寓带独立卫生间。
第三条 颁发证书: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由教育部认证、云南省教育厅监制的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及职业技能,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党委领导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审议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对年度招生计划、实施方案进行科学研究,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受学校纪委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责是:
1.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拟定本年度招生章程,经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 提出加强和改进招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方案,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3. 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招生管理制度;
4. 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做好招生宣传工作,积极争取优质生源;
5.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 组织在省内及有关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
7. 协助学生处、教务处做好新生报到和学籍注册工作,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8. 做好招生工作有关信息统计、录取新生情况调查分析;
9. 制作、投放各类招生宣传,建设招生信息网;
10. 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11. 组织完成招生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第八条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纪委监督”的原则, 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指导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招生计划及专业
1.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 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落实“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 按平行志愿原则投档,根据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分数高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录满的专业。
3. 同一投档批次中,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若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未录满时,会进行征集志愿,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我校将及时录取,并将录取结果通知考生。
4. 优惠政策
(1)我校认可云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
(2)面向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保送生招生等的优惠政策和录取原则,按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已公布的相关政策和合格考生公示信息执行。
(3)同一考生如可享受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多项加分政策,取其最高加分项。
5.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6. 新生入校三个月内必须进行体检复查。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7. 应征入伍的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一条 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做退档处理:
1. 考生所报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 考生服从调剂但专业计划已满,仍未能录取的。
3. 考生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报考要求的。
4. 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电话:0871-65225127,0871-65213301。
第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若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我校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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