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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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公布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正式备案设立的全日制国有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层次),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工管结合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目前已有六十余年办学历史。学院秉承“明德尚能,学以致用”的校训,以“质朴宽厚,崇实笃行”的大学精神,以“国土扎根、资源固本、职业尚能、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突出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特征和国土资源办学特色,围绕自然资源大行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第四条  国标代码:12349

第五条  校址:学院共有三个校区,分别为:阳宗海主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国土学院路1号);经开区校区(地址:云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牛路2号);武定校区(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正式备案设立的全日制国有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层次),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高职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第九条  颁发证书: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二级学院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审议学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就业处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时,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一)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接收征集志愿(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非第一志愿);

(二)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三)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第十九条  艺术类录取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档分数(即专业分相同),则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3)学院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4)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入学

第二十三条  学院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两周之内,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院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6人间(带卫生间)800元/生/学年;8人间(带卫生间)450元/生/学年;8人间(不带卫生间)400元/年生/学年。

具体收费标准均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助、贷、补、勤管理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以下各项奖励与资助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最新颁布的标准执行,平均每年约有50%的在校学生能获得奖励及资助。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

1.获国家奖学金者,奖励8000元/生/学年;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奖励5000元/生/学年,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2.获省政府奖学金者,奖励6000元/生/学年;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者,奖励4000元/生/学年;筑梦奖学金:4000元/生/学年(新增),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3.学校奖学金奖励比例占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5%,其中一等奖学金占应参评学生人数的3%,2000元/年,二等奖学金占应参评学生人数的5%,1000元/年,三等奖学金占应参评学生人数的7%,600元/年。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1.国家助学金:经评审,符合条件者,一等3800元/生/学年,二等2800元/生/学年;

2.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3.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被我校录取,并经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各州市已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考生,三年制大专学生可享受8000元/生/学年的补助,补助3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本人及家长到学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办理;

5.临时生活补助:与全省普通高校同等对待;

6.勤工助学:学院根据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国土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652501

咨询电话:0871-68160678 68160078 68160123

监督电话:0871-68160980

学院网址:http://www.yngtxy.edu.cn

第三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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