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卫生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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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公布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国标):14582

第四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七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育才路603号

第八条 毕业证书:学生达到毕业资格审核条件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学籍学历在国家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九条  专业资格证:在校期间可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可参加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决策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全面监督检查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行情况、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合法合规和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是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校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检科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招生的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市、区)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三年制普通专科招生专业:中医学、针灸推拿、医学美容技术、中医养生保健、中医康复技术、口腔医学技术、护理、助产、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眼视光技术、药学、中药学、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经营与管理、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管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招生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按云南省和相关省(市、区)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学校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录取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具有其他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2.学校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3.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及外语择优录取。若招生所在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学校录取根据专业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无统一规则的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录取。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专业特点,助产专业和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二十五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学院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1.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的,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4.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考生特别注意:学校只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大三阳呈阳性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等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公众号、云南省招考院、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困难资助

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和昭通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六人间公寓),350元/生/年(八人间普通宿舍)。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同时需支付购置教材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70-3188219,0870-3188230 

传真:0870-3188216

学校网址: www.ztwzy.cn

纪检监督电话:0870-3193002

第三十五条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招生就业办。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列条款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4年三年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单招)的招生,其他未尽事项由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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