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昆明艺术职业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昆明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昆明艺术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851
第五条 院校地址:
1、石林校区: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大道 邮编:652200
2、高新校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新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邮编:65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学历层次高等职业学院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第十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英语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昆明艺术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统一网上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昆明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一、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考生的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依次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录至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专业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市)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相关录取要求按照各省(市)录取工作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第二十条 影视编导专业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院使用省级统考成绩招生的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 排序。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若与生源地唯一录取规则冲突,则执行生源地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由于特殊原因,考生自愿申请录取到非第一专业志愿,原则上学校可尊重考生意愿调剂。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五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学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以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将积极通过奖、勤、助、贷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学金种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承诺录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71)67151428、65813709
学校官方网站:https://www.kmac.org.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昆明艺术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核通过,适用于昆明艺术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授权昆明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处解释。
本章程如与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院愿承担相关责任。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昆明艺术职业学院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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