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商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含美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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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温州商学院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温州商学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温州商学院
学校部委码:13637
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
第四条 温州商学院是目前浙南地区唯一一所商科类本科院校。学校以国际化为办学特色,构建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工学、文学、艺术学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着力打造一所高水平的国际化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规范的温州商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六条 学校2020年招生共有20个本科和10个专科专业。其中三位一体、单考单招、专升本计划面向浙江省招生,其他招生类型的具体招生省份、招生计划、录取批次等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成绩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可选择英语、西班牙语或日语。
第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无外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投档规则和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取考生档案(浙江省内的投档比例为1:1)。
第十四条 浙江、山东等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考生所在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江苏省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要求选测科目2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均合格(即5合格)。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江苏省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仍相同,则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再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所在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1.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需参加所在省份美术统考。
2.浙江省报考我校的美术类考生,须先参加浙江省美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同时综合分达到浙江省规定的艺术类第二批分数线;对综合分、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考生英语单科成绩无要求;
3.福建省报考我校的美术类考生,认可其省统考成绩。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福建省美术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课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参照文化课成绩同分规则录取。综合分、文化分及专业分均以7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折算方法为:综合分=文化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专业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以上录取原则若与福建省相关要求冲突的,以福建省投档录取规则为准。
4.其他省份报考我校的美术类考生,认可其省统考成绩。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美术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相关规则若与所在省投档录取规则冲突的,以所在省公布的投档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八条 三位一体各专业(类)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详见《温州商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十九条 专升本拟录取考生由所在毕业高职高专院校审核确认其高职高专毕业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复核,不能如期毕业者取消录取资格。学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教计〔2018〕22号)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其中美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39800元,专升本普通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28000元,专升本美术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29800元,其他本专科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3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具体执行参照《财科教(2019)19 号 2019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77-86689055。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商学院招生网(http://zsw.wzbc.edu.cn)公布。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
邮 编:325035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学校网址:http://www.wzbc.edu.cn
邮 箱:zs@wzbc.edu.cn
微信公众号:zswucc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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