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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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2019年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发[2014]37号)、《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试院[2016]1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2019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报送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和校址

高等学校全称: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431)

高等学校英文名称:Zhe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

校区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杭州小和山高教园区)

第三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颁发证书学校: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颁发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条  招生模式:采用“高职提前招生”模式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3个(含方向),面向浙江省内提前招生计划75名,其中面向普高招生计划65人,单独考试招生计划10名。具体如下:

专业名称

高考科类

计划数

学制

学费

(元/学年)

招生对象

特殊教育

(师范类)

普通类

30

3年

6000

普高招生考生

特殊教育

(手语翻译)

普通类

15

3年

6000

康复治疗技术

(老年和残疾人康复)

普通类

20

3年

6600

康复治疗技术

(老年和残疾人康复)

医学护理类

10

3年

6600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十一条  报名对象及条件

符合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办理当年报名手续的高中(同等学历)毕业生。普高招生考生还需符合高中学考成绩为D等(含)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应届生为B等(含)以上。

第十二条  网上报名办法。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网上报名时间:3月10日-4月10日16:00前。考生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http://www.zjzs.net)或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http://www.网址未加载/),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

(1)普高招生考生允许填报2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报考前请考生务必注意招生计划表格内考生类别中的限制条件。进入综合测评阶段后专业不能调整,每位考生只能参加一个专业的综合测评。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只能填报与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考试报名一致的科类,即医学护理类学生只允许报考康复治疗技术(老年和残疾人康复方向)专业。

第十四条  材料寄送

1.报名考生必须寄送报考材料,未寄送或因材料不全的考生,视作无报考资格,不得参加考试。报名材料概不退还。

2.材料递交:报名材料请用EMS特快专递方式,在4月10日前寄送至我院,逾期提交报名材料者不予受理。寄送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工部徐老师(收),电话:0571-86994572,邮编:310023。快递的封面请注明“高职提前招生”报名材料。

具体寄送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报名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1)2019年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此表须考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须考生本人签字。

(2)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考生本人高考报名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素质特长分佐证材料的复印件。

(5)诚信考试承诺书。此表须考生本人签字(可在我院招生网下载)。

第十五条  报名费。我院高职提前招生免交考试报名费。

第五章  考试形式与计分办法

第十六条  普高招生考生考试形式与计分办法

(1)综合成绩计分办法

综合成绩(总分200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综合素质测试80分+素质特长考评20分,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2X科目五门科目成绩组成。2X科目是在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中选择学考等第最优的二门。具体成绩折算方法如下:

学业水平测试(等第)

A

B

C

D

成绩折算分

20

17

14

10

(2)入围名单确定

普高招生考生依据考生报考志愿,以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相关科目等第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按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4确定入围考生名单,末位同分者一并入围。若某专业的报考人数未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4,则实际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均入围综合素质测评。

(3)综合素质测评。以“面试”形式进行, 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及专业发展潜质为主,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招生专业

特殊教育

(师范类)

特殊教育

(手语翻译方向)

康复治疗技术

(老年和残疾人康复)

考试内容

(1)形象气质;(2)口语表达;(3)教师素养与潜能;

(4)素质特长等方面

(1)形象气质;(2)职业素养;(3)口语表达等方面

(1)专业认知;

(2)专业潜质与沟通表达能力;

(3)专业精神;

(4)身体素质与特长等方面

第十七条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考试形式与计分办法

(1)综合成绩计分办法

综合成绩(总分200分)=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综合素质测试80分+素质特长考评20分,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按限报科类对应的浙江省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算,即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300分)按“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方式折算,满分成绩折算为100分。

(2)入围名单确定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据参加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技能操作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按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5确定入围考生名单,末位同分者一并入围。若某专业的报考人数未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5,则实际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均入围综合素质测评。

(3)综合素质测评。以“面试”形式进行。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及专业发展潜质为主,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招生专业

康复治疗技术(老年和残疾人康复)

考试内容

(1)专业认知;

(2)专业潜质与沟通表达能力;

(3)专业精神;

(4)身体素质与特长等方面

第十八条  素质特长分赋分说明如下:

同时符合多个项目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不得累计,每位考生最高素质特长分值不超过20分。考生素质特长分须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认。相关佐证材料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给工作人员查验,逾期提交证件等相关材料者不予受理。具体加分详见下表:

项目

等级

奖项

分值

备注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竞赛

省级及以上

一等奖

20分

限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或科技创新竞赛

二等奖

15分

三等奖

10分

地(市)级(含)及以上

一等奖

15分

二等奖

10分

三等奖

5分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九条  各专业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各专业按计划数1:3确定“拟录取”、“备录”考生名单,其中前100%的考生确定为“拟录取”名单,顺延的考生为“备录”名单。

第二十条  同专业考生总分相同时,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综合素质测试分、学考科目分、特长分进行排序;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次按综合素质测试分、职业技能考试折算成绩、特长分进行排序。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实际参加综合测评考生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情况,则按实际参加综合测评考生90%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小数点四舍五入计算),不递补备录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是否选择我院作为录取院校,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陆服务平台选择。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院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我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第二十四条  录取考生名单公示。录取考生的信息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招生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已录取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不影响其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院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学生入学后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1- 86462137;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令36号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条  高职提前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所有参加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违反提前招生有关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实施进程安排(如有变动,以学院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序号

工作内容

时间安排

1

考生报名、材料递交

3月10日-4月10日

2

组织综合素质测评

4月20日

3

素质特长项目评定记分公示

4月23日-5月2日

4

公布拟录取及备录分数线

5月7日

5

公示录取名单

5月17日-30日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生入校后可根据文件享受相应的奖助学金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老师、徐老师

联系电话:0571-86452702  86994572

招生QQ:1785468488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

邮政编码:3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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